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城建二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润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二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城建二十二工程局(重庆)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丰源铁路车辆配件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5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润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润铁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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