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伟、徐月芳:
原告刘军芳诉被告于伟、徐月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2018年8月27日原告刘军芳与被告于伟、徐月芳签订的案涉房屋买卖协议、补充协议。二、被告于伟、徐月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军芳购房款35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8年9月1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1.5倍有关LPR标准计算)、赔偿原告刘军芳律师费损失10000元。若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8元,由原告负担1334元,退还原告1334元,由两被告负担6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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