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严飞:
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诉被告严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严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卓鼎资产清算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支付代偿借款本息4284.6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严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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