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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中景元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王庚诉被告江苏中景元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江苏中景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原告王庚作为江苏中景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登记事项。二、被告深圳中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中景元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变更登记事项履行协助义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江苏中景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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