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凤胤:
原告汤金龙诉被告陈国斌、郑凤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国斌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汤金龙支付运费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郑凤胤对上述被告陈国斌的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被告陈国斌、郑凤胤共同负担(该款原告汤金龙已预交,被告陈国斌、郑凤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汤金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300元。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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