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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水平诉被告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7/28 16:33:26 浏览次数:30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水平诉被告李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32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工资人民币1000元整,并承担自2023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09日下午14时4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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