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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郜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7/30 8:50:47 浏览次数:41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4)苏0413民初3639号

 

王郜云:

    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郜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郜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7440.34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7037.73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3年12月4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辽宁友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郜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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