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志平:
原告常州海钊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郑志平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海钊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58462元,并承担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2元、保全费1853元,合计人民币7045元,由被告郑志平负担(此款原告常州海钊物资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郑志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常州海钊物资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192元。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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