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秋华:
原告任继永诉被告徐秋华民间借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徐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继永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徐秋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任继永给付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任继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元,由被告徐秋华负担(此款原告任继永已预交,被告徐秋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任继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78元;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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