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史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罗福、周路芳诉被告史志平、史金娣、陈友来、史国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20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确认四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即2018年11月20日史志平与史金娣、陈友来签订的《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2018112010040,2021年8月19日史金娣、陈友来与史国生签订的《常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2021081910114)二、被告史国生将位于金坛区华城新村25-101室房屋(建筑面积96.28平方米)房产返还给被告史志平,将该房地产恢复登记至史志平名下;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09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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