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正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乐诉被告常州正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05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剩余工资等款项共计16520元(大写壹万六千五百二十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7月17起至结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定截止日期2024年4月17日,以16520元为基数按10%年利率计算}合计123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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