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辉辉:
原告袁河涛诉被告袁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原告袁河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