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明吉:
本院受理胡正对孙锡祥与周明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的执行异议,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执异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案外人胡正的异议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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