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拉菲尚高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禾文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拉菲尚高商贸有限公司、张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64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37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71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0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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