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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仙旅旅游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原告郑春生诉被告匡腊梅、第三人仙旅旅游管理(天津)有限公司、陈珏、赵筱雪、周星、袁柏睿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郑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回郑春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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