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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小琴诉被告郑小燕、蔡国红、郑文静、郑武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7/28 16:42:42 浏览次数:37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4)苏0413民初2470号

 

蔡国红、郑武静:

    原告郑小琴诉被告郑小燕、蔡国红、郑文静、郑武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坐落于虹桥100-103室不动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坛国用(9603)字第353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坛改字第952105号】折价归并给原告郑小琴所有。二、原告郑小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被告郑小燕折价款182967元、给付被告蔡国红折价款60989元、给付被告郑文静折价款60989元、给付被告郑武静折价款60989元;原告郑小琴履行款项给付义务后十日内,被告郑小燕、蔡国红、郑文静、郑武静应协助原告郑小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9元、评估费5060元,合计11849元,由原告郑小琴、被告郑小燕各负担3949元,被告蔡国红、郑文静、郑武静各负担1317元(此款原告郑小琴已预交,被告郑小燕、蔡国红、郑文静、郑武静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迳付原告郑小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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