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培生、张素珍:
原告巫涛诉被告徐小强、徐培生、张素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徐小强、徐培生、张素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巫涛支付欠付工资54000元、垫付材料款79050元、违约金30000元、律师费10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以上共计173550元;二、驳回原告巫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3元、保全费1440元,合计5343元,由原告巫涛负担196元,被告徐小强、徐培生、张素珍负担51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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