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许芸芸:
本院受理原告朱晨诉被告许芸芸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58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依法判决位于常州市梧桐香郡花园22幢甲单元901室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该处房产面积147.1平米,目前市场价约220万);4、婚生子朱奕辰由原告抚养,婚生女朱霖霏由被告抚养;5、依法认定夫妻共同买房借款1116505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1116505元借款由被告承担一半;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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