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书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俊诉被告张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08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书琴立即归还4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7200元整,并承担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利息按LPR利率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09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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