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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翔:
原告程燕玲诉被告张翔、南京青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周瑛、第三人南京澜漪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常州金坛半边山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3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程燕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收取),由程燕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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