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夕忠、彭成、姚洪保、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建平、万菊芳、江苏金科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强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常州金坛瑞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盈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喜勤、陈雪华、冯建忠、江苏同济建设有限公司、彭夕忠、彭成、姚洪保、江苏美帝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6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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