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4)坛执字第1374号
金坛市鑫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关于王中华与金坛市鑫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坛执字第13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常州鑫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曾用名金坛市鑫顺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金坛市鸿瑞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存放于天津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待清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00000.00元及全额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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