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5879号
李平: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金城福秀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87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2023年12月7日所欠材料款及人工安装费共计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7日起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材料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0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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