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拉菲尚高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禾文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拉菲尚高商贸有限公司、张慈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6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禾文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陕西禾文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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