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区东城尚爱烤肉店:
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坛区东城尚爱烤肉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金坛区东城尚爱烤肉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8677265号“爱尚”、第49292352号“爱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金坛区东城尚爱烤肉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 3500元;三、驳回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金坛区东城尚爱烤肉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