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申国俊:
原告陈云诉被告申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申国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云支付劳务费人民币3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申国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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