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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明洋诉被告杨斌、第三人沙建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8/16 10:06:22 浏览次数:42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杨斌、沙建荣:

    原告卢明洋诉被告杨斌、第三人沙建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第三人沙建荣与被告杨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办理将案涉不动产南洲花园91栋29号变更登记至被告杨斌名下的义务。二、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并登记完毕后一个月内,被告杨斌履行办理将该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卢明洋名下的义务。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斌和第三人沙建荣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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