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6468号
付尧:
本院受理原告郭春艳诉被告付尧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46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仅有住房公共还贷部分;美地蓝庭4-乙-602公共还贷合计13万;3、婚生子付彬弘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200元/月,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4、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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