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坛区华城华腾宾馆、陈明仙:
原告常卫平诉被告金坛区华城华腾宾馆、陈荣富、陈明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常卫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常卫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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