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丽萍:
原告王洪兵诉被告张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洪兵借款本金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被告张丽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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