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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对杨银家、江苏嘉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涉财产部分执行
发布时间:2024/8/30 10:15:23 浏览次数:46

常 州 市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11号

江苏嘉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对杨银家、江苏嘉投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涉财产部分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严玲妹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苏041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严玲妹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向你公告送达严玲妹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书,并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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