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春大、潘晨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食立方食品销售中心诉被告潘春大、潘晨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69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25042.5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738元(暂计至2024年5月8日止,具体以实际付款日期为准。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计算,暂计2023年1月22日至2024年5月8日)。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二就上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05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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