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海俊:
原告周国美诉被告刘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海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国美支付人民币4460元,并赔偿以人民币446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刘海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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