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戴纯亮、王琴芳:
本院受理原告倪克非诉被告戴纯亮、王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91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LPR自2021年3月20日起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4年5月8日为2298.4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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