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春笋:
原告司马建平诉被告陆春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陆春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司马建平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陆春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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