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珊:
原告高鑫诉被告潘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潘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高鑫返还借款101600元并承担以101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高鑫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2元,保全费1088元,合计3660元,由原告高鑫负担300元,由被告潘珊负担3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