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薛洪保:
本院受理原告洪忠诚诉被告薛洪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10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LPR3.95%标准,自2019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908.71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维权费用4000元。以上暂合计:50908.7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7日上午9时1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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