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常州放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26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十日内至常州市金坛区行政审批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如被告届时未申请变更(涤除)登记的,三十日内常州市金坛区行政审批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2、被告配合原告将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证书从被告处变更至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基金从业机构;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0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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