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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月凤诉被告李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9/30 10:42:42 浏览次数:27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李鑫:

    本院受理原告郑月凤诉被告李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73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08165.38元(附清单)。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5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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