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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国荣诉赵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6/11/30 11:20:28 浏览次数:600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918号
赵翠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国荣诉赵翠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67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翠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国荣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赵翠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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