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全守春诉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李军、苏骊节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84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工程款917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被告2对上述款项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3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3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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