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民芳:
原告喻伟诉被告王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民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喻伟返还欠款13600元并承担以13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利息金额以5970.71元为上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喻伟负担5元,由被告王民芳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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