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2934号
陈锁柱、徐春美:
本院受理原告沈金龙诉陈锁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8****7618)、徐春美(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010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锁柱、徐春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原告沈金龙返还借款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7220元,合计人民币34220元;并以本金27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沈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元,由被告陈锁柱、徐春美负担444元,由原告沈金龙负担3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