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钢:
原告湖州康山街道楷枫五金商行诉被告王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州康山街道楷枫五金商行支付货款人民币29050元,并支付利息(以2905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元,由被告王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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