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5788号
张小狗: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小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小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车损垫付款人民币57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小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