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朝军:
本院受理原告于兆虎诉被告于朝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52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人民币13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劳务工资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2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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