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金坛海诚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永诉被告常州金坛海诚集成房屋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77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押金9902元及其利息损失(以990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金额合计99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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