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彦京:
本院受理原告吴卓群诉被告孔琴秋、第三人赵锡保、李彦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7856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孔琴秋对金坛区人民法院(2017)苏0482民初5164号的生效判决中二名第三人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计1416649元及逾期损失按照月息1.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2月03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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