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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虞柏顺诉被告黄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9/30 15:04:52 浏览次数: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黄兰英:

    原告虞柏顺诉被告黄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黄兰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虞柏顺返还人民币130000元,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3.45%计算;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3.4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黄兰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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