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长法:
原告陆锁妹诉被告蔡长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蔡长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陆锁妹返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二、驳回原告陆锁妹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蔡长法负担(已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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